(八) 有效推进专业化管理
整合全区机场资源,实现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对全区机场的一体化管理和经营,统一规划全区航空网络和航线开发,提升我区机场专业化管理水平。
(九) 着力加强安全管理
在配合民航行业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空港发展用地、净空保护、噪音影响、电磁环境以及周边社会治安等的管理,逐步将机场公安、消防、气象、医疗急救等应急救援纳入城市救援体系,增强机场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对民航安全的投入力度,确保民航安全生产。同时,建立空管工作军地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我区空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快民航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 完善民航机场管理机构
调整自治区民航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及人员,完善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设置,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切实有效地做好自治区机场发展规划、机场建设及政策建议等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 加快立法进程
尽快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加强对我区民用机场和通勤通用机场的规划、净空保护、噪声影响等的管理,从法律层面确保机场安全运营。
(三) 加强财税支持
1. 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作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机场建设和航线补贴。民航发展其他重大事项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加大机场建设投融资力度。把全区民航机场建设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对待,在积极争取国家机场建设投资的同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应继续做好机场建设资金的配套投入。对干线机场扩建项目,自治区及所在地政府要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支线机场和通勤机场建设要做到全额资本金注入,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机场项目,根据项目审定的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项目所在地区的财力状况,从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对于有盈利能力的机场建设项目,要通过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拓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筹集机场建设资金。
加大机场运营和航线专项补贴力度。对运营亏损的机场和航线给予专项补贴,补贴的责任主体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所在地中小型机场的运营补贴力度,对执行支线运输和通勤通用运输的航空公司给予航线补贴,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分别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除用于对重点国际航线的补贴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航线拓展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航空客运量增长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以及机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