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认真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劳动保障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积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六、统筹项目管理,加大资金投入
(十八) 建立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各类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职业培训标准、职业培训教材。制定承担政府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统筹下达职业培训计划和使用职业培训资金。职业培训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要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
(十九) 完善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牧区学员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的补贴,重点用于扩大技工教育后备教师队伍建设。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就业状况和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健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
(二十)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施训基地、技工院校、民办学校等方面投入力度,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十二五”期间,自治区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部分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要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培训补贴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