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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二、完善培训体系,强化培训功能
  (四) 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鼓励职业院校,特别是技工院校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开展适应自治区产业特点的职业培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积极发展技工教育,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国家示范性职业学院以及高等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依托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到“十二五”末,新增高级技工学校2所,技工学校5所。
  (五)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职称评定、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以奖代补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六) 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建立培训基地,并为职业院校(包括企业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七) 加快实训基地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盟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旗县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八) 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培养一批既有专业理论,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体化教学师资队伍。在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建立和完善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7天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一批紧缺专业的优秀职业培训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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