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畜产品。鼓励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积极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登记工作,不断增加农畜产品的品牌数量,提高农畜产品质量。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生产服务指导和农畜产品品牌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畜产品生产总量规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农畜产品入市快捷、销售顺畅以及品牌信誉、优质优价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加快“三品一标”农畜产品的发展进程,不断提升我区农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全面提高农畜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
(七) 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信息沟通与新闻宣传,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职能,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自治区要建立对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扶持力度。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准化建设、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质量安全认证、监督检测与执法、风险评估预警、质量追溯、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的开支。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生产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品牌认证。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在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上,要及时配备行政监管日常工作所需交通工具和技术装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苏木乡镇(农牧场)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完善农畜产品快速流动检测设备、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确保业务用房等基本条件,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三) 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齐抓共管,做到无缝对接,共同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在做好农牧业生产投入品质量和农畜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农牧业标准的管理工作,与农牧业部门共同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做好农畜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工作,根据农牧业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信息负责不合格农畜产品的下架、退市和销毁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不合格农畜产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农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方投入,加大对我区大型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力度,完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城市社区)对接”,降低鲜活农畜产品流通成本。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的管理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