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1〕113号 2011年9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保障农畜产品(含水产品,以下统称农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切实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依托区位优势和绿色草原品牌优势,粮食、蔬菜、畜产品、乳制品等主要农畜产品在保障区内消费的同时,还销往全国各地和一些国家、地区,在全国农畜产品市场和消费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能力滞后,标准化程度低、经费短缺、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把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增长方式的重大举措,作为自治区实施“三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