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1〕3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结合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现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
(一)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采血
1.原《北京市新生儿疾病采血技术常规》修订为《北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
2.采血人员应在采血前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填写知情同意书。
3.正常血样采集要在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后进行(哺乳至少8次)。
4.合格滤纸干血片应为3个干血斑,且每个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
5.采血单位必须于采血后5个工作日内将血标本递送至北京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6.新生儿因任何原因(如提前出院、早产、低体重、疾病等)未采血时,采血单位须做详细记录,发放补采血通知,并告知家长及时带孩子回原分娩医院补采血样。
(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管理
1.原《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管理常规》修订为《北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管理规范》。
2.针对筛查实验室检出的可疑病例,新筛管理人员要通过电话、短信、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bjhb.gov.cn)或信件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特殊情况下入户追访。
3.可疑病人追访的质量保证
(1)北京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要建立北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网进行筛查可疑病人的逐级追访。
(2)北京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要建立北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信息管理系统,以利追访信息的管理、查询、统计分析及保存。
(3)北京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要建立北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全市各级新筛机构的可疑病人追访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4)各级新筛机构严格执行追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常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协调监督,形成无缝隙连接的追访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