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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地方高校基础实验室专项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地方高校基础实验室专项建设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1〕53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地方高校基础实验室建设,继续深化基础实验教学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在总结上海高校“十一五”期间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利用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开展2011年度上海地方高校基础实验室的专项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一)重点建设大学物理、大学化学、生物、电子、力学、机械、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1个类别的基础实验室以及多媒体、语音教室。

  (二)优先考虑2005年以来经我委批准建设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中符合上述11个类别的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三)原则上建设项目不与“085工程”建设项目重合,如有重合,必须说明建设内容的不同点,并另行报备。

  二、建设内容

  重点加强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实验项目的设计与开发等方面的建设;建立与完善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配置和改善必要的实验教学设施与设备。

  三、经费使用

  (一)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纳入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范畴,并强化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核定的资助额度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经费预算。

  (二)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包括:实验教学设备的购置,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实验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实验教学考核与评价机制的研究与设计等。

  (三)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本单位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方高校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筹划建设项目,于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上海地方高校实验室专项建设计划书》报我委高等教育处。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半。各地方高校应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在2012年12月底完成校级验收。我委将在学校验收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和经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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