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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2.建设经营性公墓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3.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5.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募捐许可

  法律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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