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三条、第
六条,
2.建设经营性公墓
法律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
八条
3.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二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七条,《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
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5.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6.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募捐许可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
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2)《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九条
2.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