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湘民办发〔2011〕76号)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省民政厅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民政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二十二条
2.《
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条
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
四条
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
三条
5.《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
六条
6.《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三条
8.《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二条
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条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
11.《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六条
12.《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
三条
1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五条
14.《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
15.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
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