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初审后将名单及其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由其出具相关意见及统计报表送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上报。
(六)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材料汇总后(附表3),报市教育局,经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相关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要制定本学校免学费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按照国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电子注册,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免学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校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或帮助他人获取免学费资格的,将其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