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当年免费人数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补充。我市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我市财政全额负担。
我市应负担的免学费资金,公办学校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学校按其审批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和评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学校应将《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表1)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其他年级学生按规定时间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和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二)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低保边缘证等)或加盖发放机关印章的上述复印件;
2.学生本人的残疾证;
3.孤儿、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归侨、驻防军工、突发变故、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单据等其他类证明材料;
4.由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二)学生免学费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应每学期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表2)。公示有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进行调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应撤销该学生申请资格。
(三)区属中职学校初审后将名单及其材料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复审。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复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审并汇总。
(四)市属中职学校初审后将名单及其材料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