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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免学费的对象和专业

  第三条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在校生中免学费资助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涉农专业学生。

  (三)我市紧缺专业学生。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高中毕业起点的技工学校学生不在免学费范围。

  第四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5%确定(含在我市就读的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我市紧缺专业学生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计划内的实际录取人数实施免学费。免学费人数按全市在校生最高不超过15%确定。

  第五条 涉农专业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专业。

  我市紧缺专业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贸信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两年制定一次并公布。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涉农专业和紧缺专业的学校免学费招生计划。

第三章 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因免除学费后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补助、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财政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但对涉农专业、我市紧缺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且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在经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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