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应加强关于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二、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知情人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内幕信息管理规定,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疏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发现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讨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方案、形成意向、签署协议等过程中,依据信息披露规定需要公开披露的,应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作为信息披露材料向深圳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他单位也应根据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二)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发现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闻、公司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时,应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四、各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各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控制对外提供信息行为。对外提供信息的,要明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及时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拒绝。
(二)各上市公司对外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对外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主要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