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1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国资管理机构(以下称各单位)、深圳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建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制定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认定标准、保密措施、审批程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档案管理等要求,并指定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对于由本单位产生或已知悉的内幕信息,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并督促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各级国资管理机构应监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将内幕信息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国有股东的重要依据。
(三)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完善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研究论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公司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相关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上市公司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