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1]2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1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在设区的地级市 (长春市、吉林市除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2)租赁房屋租期满1年以上的;
(3)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须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
(4)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正式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