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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四)加强水运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建设全省水运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船员教育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船舶检验和应急救助体系,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现代化的安全监管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全省重点水域的水上巡航、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重点建设甘肃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及兰州、临夏、白银、陇南4个水上救助基地。各地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快内河水运建设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并组织实施。在编制和调整流域综合规划及涉及水运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使各项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水资源开发、防洪安全、流域经济与水路运输协调发展,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坚持“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的机制,用足用好中央支持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提高对我省航道、港口建设补助标准;加大省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用于水运建设的投资比例;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金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进一步统筹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水运设施建设。将水路交通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我省重点水路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其相关配套设施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建设用地参照高速公路和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省上建立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形成各方面积极支持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我省现有航道、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职能明确、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原则,深化水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航道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改革,加强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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