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㈨扶持加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物质装备建设。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对未享受省级以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集中连片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农户和合作社,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给予累加补助,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

  ㈩抓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实。各相关区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落实好对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等附属设施用地政策,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盐碱地、沙洲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安排好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镇(街)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和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各级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各级农业、财政、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相关区、各涉农镇(街)要研究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并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予以专项扶持。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凡涉农镇(街)能够按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网络服务平台,经验收符合“六有”建设标准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构建与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合作机制,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积极推行果树所有权、茶园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的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各类发挥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价值的有效形式,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