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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二、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㈤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市、区财政、国土部门对经营连片千亩以上的业主,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改善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要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户,要壮大一批管理规范、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把专业大户作为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的重点,每三年轮训一遍,提高其规模经营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分户经营、联合加工销售的模式,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合作经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接机制。

  ㈥加强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化建设。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强合作社服务水平和带动能力,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壮大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在内部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成员内的信用合作。支持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参与合作社经营,开展有偿服务。市、区农业、税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㈦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典型。各相关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树立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凡当年流转承包土地面积连片100亩(含100亩)以上且承包经营期5年以上的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凭签订的流转合同,三年内给予相应比例奖励补助,通过鼓励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提升适度规模经营的设施化水平

  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我市将在重点划定的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通过对土地整理和农田灌溉水源、排涝系统、田间渠系、道路、大棚、喷灌等设施建设,实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机能进、物能运”,建成一批高标准农业示范园区和现代化“菜篮子”基地,使有限的耕地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我市从2011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亿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建设和维护。市、区财政还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健康养殖。推广符合我市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科研单位、种子种苗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效的设施农业新品种,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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