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㈠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㈡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引导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农户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使经营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对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农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㈢积极推进抛荒耕地流转。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相关区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区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㈣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市、区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林地、滩涂、水面等各类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福建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2012年3月前,全市所有涉农镇(街)都要对照“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等“六有”标准,因地制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工作。要鼓励农民积极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村集体收集流转信息,镇(街)建立流转服务平台。各相关区农业、财政部门要于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涉农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的逐一检查,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检查验收标准完成对各相关区的联合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