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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4.汇总上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已换证渔船名册汇总报申领新证的机关备案,同时上缴下列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船主身份证明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新换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捕捞许可审核指定印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和原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⒌复核审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上述换证渔船材料进行复核,如存在“三证”不符等不符合换证规定的应退回有关材料,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更正核实。

  四、有关问题

  ㈠关于“三证”内容不符渔船的处置

  “三证”内容不符的临时证,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版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324号)文件规定进行修正,具体情况如下:

  ⒈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船体材质、造船厂、建造完工时间、主机型号等基本参数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⒉船名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所有人地址等以登记证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⒊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作业类型、作业方式、核准作业区域、网目尺寸、执行休渔期规定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以捕捞许可证记载的数据为准;

  ⒋各单位发证有关数据,如证书编号、经办人、签发人、发证时间、有效期等以各单位发证数据为准;

  ⒌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渔船参数以渔业船舶检验数据为准;

  ⒍因操作录入及其他问题,需调整船名、船长、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主机总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六项渔船基本技术参数的,需由当事人提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厅汇总后报农业部渔业局修正。

  ㈡应换发而未换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得办理渔船购置、更新改造、制造等手续,也不得办理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和领取当年度油价补贴。

  ㈢换发的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证书仍采用由农业部统一设计、印制的B5防伪纸打印,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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