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1〕432号)
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我省大多数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即将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对换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抽调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在资金和设备上予以保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换发证范围
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已缴纳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导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且证书已经到期的海洋捕捞渔船。
三、换发证程序
1.打印新证。省、市渔业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换发证渔船名册在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上先行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加盖核发单位公章和签发人印章,并登记造册后交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换发。
2.通知换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新证后,通知渔船所有人持“三证”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发证申请。
3.审核换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持临时证的海洋捕捞渔船“三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需审核“三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包括:船体材质、建造完工日期、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主机功率、主机型号、持证人姓名等。通过审核的,在原临时证“记事栏”签署“三证”合法有效且内容相符,同意换发临时证的意见,由经办人员和签发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收缴原临时证发放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