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索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海洋经济支持力度,以财政贴息、担保资金注入、专业担保机构创立、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奖励、风险资金池创建等方式,支持海洋现代渔业、海洋现代服务业、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扩大渔业保险范围,探索将渔船等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实行保险政策性补贴,扩大对渔船、渔民保险履盖面。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设海域使用权、沿江资产、船舶资产等电子化管理信息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复抵押、抵押悬空现象。在重点渔区渔村探索建立农(渔)户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推进信用村建设,强化农民信用意识,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业主不予办理渔船年检等,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加强风险防控。农业银行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海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与市场研究,密切关注区域、行业、渔产品食品安全等重大风险事件,及时发布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预警提示,增强对整体风险的控制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海洋经济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海洋经济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主动投保,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建立政银协作机制,合力助推海洋经济发展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要把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优先向农行推荐重点建设项目和优质客户,适时组织银政企项目对接会,提高资金供需对接效率,共同做好海洋经济的金融服务。建立双方定期联系机制,采取联合调研、座谈会、项目推介、信息简报等方式,共同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金融服务工作动态和业务发展情况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双方要及时总结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做法、新经验,及时向全辖推广。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共同促进福建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福建省海洋渔业厅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