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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各管房单位要认真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要求,准备好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备足安全检查及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组织好安全检查、抢险抢修及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3.以房管所、分公司为单位,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查房通知书送达到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城镇私房所有人,明确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配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提高工作质量,避免漏查错报。
  1.房屋安全检查率(按建筑面积计算):直管房屋和标准租私房100%;自住私房90%以上;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设备检查率:直管100%;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
  2.各管房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基础表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检查和记录人员签字。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3.做好锁门户、拒查拒修户的动员和解释工作,要建立锁门户和拒查拒修户台帐,注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对未能进行检查的房屋要有签字手续。
  (三)规范填写报表,按时汇总上报。
  1.按照《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中心→房屋管理相关→房屋安全设备)准确、规范、完整的填写各项基础表和汇总表。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的直管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市房地集团所管市级公产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市属管房单位及市房地集团)的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汇总表由所属区县建委、房管局汇总后,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做好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的准备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做好对危险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整理和汇总工作,为实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属地危险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清册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查房安全。
  各管房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执行查房标准,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隐患。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查出的隐患及时抢修加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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