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投票表决实行实名制。投票权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一证一票;居住单位公房,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居住人投票表决的,按户确定投票权,一户一票。
经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评估机构中标;得票分散,取前3名重新投票,重新投票超不过半数或者票数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被征收人对候选的评估机构进行编号制作号签、选定随机抽取地点、确定随机抽取时间等事项,并予以公布;
(二)协助被征收人推举产生或者聘请操作人员;
(三)组织被征收人到场监督随机抽取过程,公布中标结果。
随机抽取可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决定。
第十二条 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参加。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要求对选定过程进行公证或邀请当地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对选定过程予以监督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选资格:
(一)迎合当事人不当要求,以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
(二)采用虚假宣传或者恶意贬低其它评估机构等方式参选的;
(三)与征收人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或者以降低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或者受到暂停评估业务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评估业务,或者使用其他单位注册估价人员报名投标的;
(六)违反《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涉评估机构选定的,被征收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