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项目规模较大,拟邀请区外评估机构报名参选的,邀请公告应在国家、自治区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
邀请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征收项目的实施地点、规模,报名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的承诺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规模确定提供邀请报名文件、资料所需合理时间,但自发布邀请公告起至邀请报名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六条 评估机构报名参选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
(三)本企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近两年房地产估价从业行为及主要业绩;
(五)依法独立开展房屋价值评估业务的承诺;
(六)邀请公告中载明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分支机构还需提交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资料。
第七条 邀请报名截止期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全部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列表公布,并将全部报名文件、资料整理成册供被征收人查阅。
评估机构不符合房屋价值评估资格条件,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估价从业行为及主要业绩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报名参选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或者采取多数人表决、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采用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协商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讨论场所,并协助做好讨论记录;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印制征求意见表。
协商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选择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采用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被征收人选定投票地点、明确投票权、确定投票时间等事项,并予以公布;
(二)协助被征收人推举产生监票人和唱票人;
(三)协助被征收人进行投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