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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确保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房屋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给予帮助、指导,并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得设定限制条件,排斥本区域以外的评估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
  第四条 从事房屋价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以上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持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书面委托,并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开展评估业务。
  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发布邀请公告,邀请潜在评估机构报名参选房屋征收价值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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