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调查。《通知》要求,2010年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用地结果应纳入201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其中,对已补办用地手续,标注“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对尚未拆除地上建筑物的违法用地,标注“本年未批先建”(W);对已经依法查处并拆除地上建筑物且2010年度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按建设前的地类调查和变更;对已经依法查处并拆除地上建筑物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在2010年度未变更的,本年不再变更。
四、加强检查验收,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应认真落实“县级全面自查、地市检查”的成果质量检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制止虚报、瞒报和伪造调查数据的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对本地区耕地减少量和建设用地增加量位于前2名的县级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检查情况文字报告,在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同时,要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上报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成果认真进行质量把关。省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耕地减少量和建设用地增加量位于前5名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并对各市、县(区)上报的成果进行全面检查。要探索建立土地调查作业单位信用评级制度,对工作成果质量好的作业单位,给予优质信用评级;对作业单位不按照调查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成果质量差的,给予不良信用评级。不良信用的作业单位今后不具备承担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地籍调查的资格。
五、时间安排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部署组织开展工作,11月10日前完成作业单位确定、资料收集、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12月31日前,县(市、区)完成调查工作,形成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成果,并将成果同时报送省厅、设区市局。其间,省厅、设区市局组织人员对县级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果进行检查、指导与抽查。
(三)2012年1月5日前,设区市完成县级成果审核、数据汇总和土地利用变化分析工作,将成果上报省厅。
(四)2012年1月10前,省厅完成全省成果审核、数据汇总工作,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
(五)2012年1月15日前,召开全省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成果分析会议,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2012年1月20日前向国家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