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在未制定颁布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管理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市际沟通与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