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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区、管理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时,当地人民政府(管委)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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