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治区驻贺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及时向其总部报告并请求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县(区、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者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管委)、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处置能力时,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