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县(区、管理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确定。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同志任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要的县(区、管理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跨县(区、管理区)、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自治区驻贺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行动
全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