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管理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