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所有指标都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附件2:
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说明
一、评价标准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3.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评价标准的结构
评价标准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分别为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下设23项二级指标。
三、各项指标说明
A1责任落实情况
该指标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文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政策保障。该指标主要包括:政府职责落实、部门职责明确、经费保障、资源保障。
B1 政府职责落实:主要评价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目标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B2 部门职责明确:主要评价政府各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责任制及履职情况。
B3 经费保障:主要评价经费保障力度和自身努力程度的情况。评价生均教育经费、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增长情况,教师的培训经费落实情况,建立校舍维修经费的长效机制。教师培训经费主要指占教师工资总额的3%和日常公用经费的10%。
B4 资源保障:主要评价学校布局是否合理、提供的学位能否满足需求。关注点为每所学校的班额,主要计算近两年招收新生的班级学额。
A2均衡发展机制建设
该指标主要是依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县级政府建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学校帮扶机制、合理的招生机制、教师交流机制、“减负”工作机制、扶持民办学校机制、“三残”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扶持困难家庭学生机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保障机制等。
B5学校帮扶机制:主要评价建立城乡之间、强校与弱校之间的帮扶机制,促进校际均衡的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