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教督室〔201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理念,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确保城乡适龄儿童公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实现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优质发展。
根据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到2012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务必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省政府认定。
二、督导对象
按照《
义务教育法》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县级政府是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人力社保和教育等部门是具体责任单位。
三、内容和指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县级政府的履责情况和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发展情况。指标包括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等4个一级指标和 23项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达标的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指标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指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四、督导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