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养护规范的通知
(深市监标字〔201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中药的养护管理,保障中药质量安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养护规范》(编号:SZDB/Z45-2011),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www.szscjg.gov.cn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药养护规范
2011-10-26发布 2011-11-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人员资质要求及职责
5 中药养护规范
5.1 生产与经营企业中药养护规范
5.2 医疗机构中药养护规范
附录A(资料性附录)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收载的中药材与饮片贮藏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生产与经营企业中药储存管理制度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相关记录和表格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生产与经营企业重要养护操作细则
附录E(资料性附录) 主要中成药剂型的养护检查要求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医疗机构中药储存管理制度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医疗机构中药养护操作细则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江西中医学院、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袁劲松、廖利平、曾长龙、曾向总、胡虹、原文鹏、曾庆明、周国莉、林丽君、李顺民、冯军、翁思妹、裘晓东、张敖、张若晗、曾淑君、张尚斌、易炳学、刘志承、张丽芬、吴宗彬、高玲玲、赵洋、刘源、查文清。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制定。
中药养护规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中药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中药养护的基本仓储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对中药的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0年版
SZJG 37.1-2011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1部分 中药处方
SZJG 37.2-2011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2部分 中药调剂
SZJG/T 38.1-2011 中药饮片与中药方剂编码规则 第1部分 中药饮片
SZJG/T 38.2-2011 中药饮片与中药方剂编码规则 第2部分 中药方剂
3 术语和定义
3.1 中药
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用以防病治病的药物。中药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民族药。
3.2 中药养护
根据中药的储存特性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手段和方法,通过控制调节中药的储存条件,对中药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达到有效防止中药质量变异、确保储存中药质量的目的。
3.3 中药材
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3.4 中药饮片
中药材经过炮制后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
3.5 小包装中药饮片
按设定的剂量包装、能直接“数包”配方的中药饮片。
3.6 中成药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中药饮片为原料,按规定的处方和标准制成具有一定规格的剂型,可直接用于防治疾病的制剂。
3.7 医疗用毒性药品
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的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
3.8 中药配方颗粒
中药配方颗粒是用符合炮制规范的传统中药饮片作为原料,经现代制药技术提取、浓缩、分离、干燥、制粒、包装精制而成的纯中药产品。
3.9 高危中药
本身毒性大、不良反应严重、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或因使用不当极易发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注射剂。主要包括:安全指数狭窄的药品;成分复杂、质量难控的药品;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如生品毒性大、有效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的毒性中药材;基础研究较薄弱的中药材;如毒性中药、不良反应严重的中药注射剂等。
3.10 常温库
库房的温度控制在10~30℃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以内。
3.11 阴凉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