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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11〕15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推动我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决定以创建课程特色为主要内容,开展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实施《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展以创特色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的目的,是要切实改变普通高中长期形成的“千校一面”、严重影响学生主动性和个性化学习的状况,积极推动育人模式的多样化,强化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加快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持续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切实明确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重点。着力构建丰富且具有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及相应的选课制度、学分制度、弹性学时制度和评价制度,以课程特色彰显学校特色,彰显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学习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二、申报必备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理念充分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和因材施教思想,有符合学校实际的特色办学发展规划,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建有符合本校学生发展需要且富有特色的课程体系,各类选修课程比例构成富有鲜明的学校特色,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积极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选择学习的需要。
  (三)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研,在教学方式转变、评价制度改革以及选课制、走班走校制、学分制等支持学生选修制度建设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四)专任教师开发和开设的选修课程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五)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校园面积与建筑达到《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2006年)的要求,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信息化和专业辅助人员配置达到《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浙教装〔2005〕276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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