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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采购规范的通知

  4.2.2 企业主管中药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中药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中药师;小型企业应具有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4.3 采购人员职业要求

  4.3.1 中药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相应的中药工作经验。中药采购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

  4.3.2 从事中药采购、验收、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资料包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4.3.3 中药采购验收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传染病、皮肤病未治愈的人员,不得参加中药采购验收工作。

5 中药采购的操作规程

  5.1 中药采购操作流程

  5.1.1 医疗机构中药采购流程

  5.1.1.1 采购品种确定

  中药采购人员应以《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单位基本药物目录等为依据,结合临床用药需要确定采购的品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成药品种,必须严格按照药品阳光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并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备案存档。

  采购人员不能擅自购入新品种。

  采购工作制度参见附录A。

  5.1.1.2 供应商资质审核

  医疗机构必须向证照齐全、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的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

  属集中招标品种的按省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实施阳光采购。

  供货单位由药学部(药剂科)提名,认真审查供货单位是否具备规定的法定资格,是否证照齐全。

  药学部(药剂科)对供货商质量信誉进行审核评定,查验其经营行为、范围、证照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交药学部(药剂科)备案存档。签订采购合同对审核合格的供货单位,医疗机构应与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书。合同内容应包括:药品基本信息、药品包装、质量标准、供货价格、供货期限、药品验收及异议、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及其他约定事项。

  5.1.1.3 制定采购计划

  根据医疗单位基本药物目录、临床的用药需要及库存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中药采购计划。

  5.1.1.4 计划审批

  制定的中药采购计划应交中药室主任进行检查,核对后签字,提交药学部(药剂科)主任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核,经审批后交药学部(药剂科)采购人员执行。

  5.1.1.5 采购进货

  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行中药采购。

  购进的中药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药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具备批准文号(未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除外)和生产批号。中成药药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包装完整,包装上标明品名、产地和供货单位。

  5.1.1.6 质量验收

  实行采购、质量验收分离的管理制度。

  购进中药必须有合法票据,验收人员根据原始发票清单对实物逐批进行验收、入库。购进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验收人员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对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小包装装量差异、外观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双签字。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应坚决拒绝入库,对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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