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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一)明确清理对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明确清理内容。主要有: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明确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按照自查、审查、审核确认和公布的步骤进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由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重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执法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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