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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问题并进行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府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专项清理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政府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时间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政府各部门、各机构要将政府规章的处理意见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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