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