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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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