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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意见

  16、严格国土资源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则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完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督促和约束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7、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以合法、自愿、平等和效益为原则,抓紧建立我省国土资源行政调解机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和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的重要作用。要积极主动排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对土地供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1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内部纠错以及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改进审理方式,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行政复议案例和案卷评析会,进一步提高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19、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出庭应诉,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探讨案件中反映出的焦点、难点问题,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建立健全庭审旁听制度,对于重大案件或者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当组织机关有关人员进行旁听,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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