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巾帼工程”、“春苗工程”“夕阳红工程”和“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工作,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专项行动,继续做好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解决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实际问题。加快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无障碍通道建设、“12348”咨询平台建设和村居破损法律援助指示牌更换工作;做好劳动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真执行省厅、省高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指定辩护范围的联合规定,依法维护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四)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要根据社会管理要求与困难群众的期待,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继续做好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点援制服务,将援助律师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等信息予以公示,在统筹安排的情况下,供受援人自愿选择案件承办人,为群众提供更加贴心、到位的服务。认真总结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经验,继续完善便民措施,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推进法律援助非诉讼结案方式,倡导以调解的方式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讼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照《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试行)》,认真查找分析法律援助质量和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落实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案件评查、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整体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