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唐银发[2011]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章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巩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效果,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反洗钱法》、《
票据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和《
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唐山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予的法定管理职责,对辖区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确定考核评价结果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唐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市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行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反洗钱、货币金银、国库、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的行领导为副组长,中心支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