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其他卫生服务机构仍按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项目内涵。将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21800001,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1)、肌肉注射(120400002)、静脉注射(120400003)、心内注射(120400004)、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5)、皮下输液(120400006)、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相收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我市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疗程,普通乡镇卫生院和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8元/人次.疗程,每疗程为3天。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此标准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
四、医保支付标准。为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一般诊疗费从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提取,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五、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加强监管、确保实施。各县、区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市备案;建立完善跟踪问效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按照医改的目标推进。执行中发生的与政策标准有出入,或项目收取后群众反映明显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医改办和市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