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0〕249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申报我区第三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一、二、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其中,第一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第二批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项目申报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