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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区(市、县)医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5)上级补助的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对化解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可将资金用于化解201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债务。

  五、工作时限和要求

  (一)各区(市、县)2011年10月14日前将拟定的清理化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

  (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2009年12月31日前的债务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前的债务有关单据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三)县级卫生部门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填报《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统计表》(附件2)。

  (四)2011年12月20日前,各区(市、县)要完成债务锁定、公示工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债务清偿方案报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五)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将此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负责债务清理、核实,有债务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无债务的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3)。

  六、严肃化债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市、县)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各区(市、县)要及时妥善处理清理化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市医改办将会同财政、卫生等相关责任部门,不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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