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务清理、锁定和公示
各区(市、县)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卫生部门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财政部门对清理核实的债务进行债务复核。审计部门再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审计锁定的债务须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开的媒体和债权人所在地分环节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债务剥离
各区(市、县)要严格划分区(市、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六)偿债资金筹集、支付和使用
1.偿债资金筹集
各区(市、县)要根据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化债补助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对化解债务确有困难的区(市、县),在中央和省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偿债资金的支付及使用
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部门特设专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在中央特设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1)债务的偿还,应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2)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账户(存折),向区(市、县)医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区(市、县)医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3)区(市、县)医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接到区(市、县)医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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