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范围、内容和时限
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内容:1.业务用房建设债务;2.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债务;3.医疗设备购置债务;4.其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时限: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形成的债务,各区(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要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此次清理化债的工作,及时拟定本级《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债务认定
1.本金。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2.利息。以债务发生时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介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范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合同约定利率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高出部分利息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3.债权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该债务不予认定。
4.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5.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该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6.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