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贵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
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利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和各区(市、县)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市、县)承诺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的市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四)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如期完成化债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