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572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前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在用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两工地安全隐患突出,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多发。如2010年贵阳市“12.1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6月4日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和预防两工地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依法检验检测,切实提高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覆盖率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用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为切实提高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覆盖率,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要依法向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两工地用的特种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等)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测,确保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